健康

当前位置: 首页 > 健康

医保卡使用有“新规”

发布日期:2021-03-01

   2月,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其中《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受到广泛关注。


   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曾几何时,在一些社会药店,医保卡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人用医保卡违规购物、套现、骗补、买药品低价出售,助长非法地下药品黑市交易,导致医保金的流失。


有了“新规”,意味着使用人与医保卡不匹配则不能用医保卡购药,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假冒,有利于医保卡监管。


若本人无法亲自到场,怎么办?


   《办法》规定,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办法》还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规定,保护参保人员隐私。


若零售药店为多卖药而不遵守相关规定,怎么办?


   《办法》规定,医保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医保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文章来源:人民网   作者:
分享到: 0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信箱Mail :dmhlj@sohu.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 :dmhlj@sohu.com

关于我们

黑ICP备15006614号 哈公网安备2301000200443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证件号 : 黑B2-20160070

黑新网备 许可证编号:2332015001

关注我们
  • 最美龙江微信号

0.114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