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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在合肥获刑

发布日期:2018-12-14

  2018年9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纪广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纪广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纪某奎,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原合肥市一单位职工。被告人纪广奎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2017年3月18日,纪广奎在巢湖市一小区散发“******功”宣传刊物160册。

  2017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纪广奎家中搜查到“******功”书籍46本,刊物29册,光盘48张、宣传单138份,“******功”印刷品1300张,以及“******功”护身符,挂历,印章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广奎制作并传播邪教宣传品340册刊物、46册书籍、48张光盘、15个U盘、硬盘和TF卡及2个笔记本电脑硬盘、22件标识、标志物,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纪广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查获的“******功”物品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置】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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